内蒙古奕隆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奕隆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2902号
原告: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上棚子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奕隆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奕隆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金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