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执6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温亮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志强,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系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街12号4-2-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侯炜,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寇剑锋,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炜、寇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625执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 礼
审判员 郝正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