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奕隆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民初1324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温亮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升,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香,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街****。

被告:王**宇,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后新城道祥和****楼****。

被告:**,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现,现住内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天府花园小区**iv>

被告:寇剑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v id='2'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宇、候炜、寇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王**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宇的诉讼。

审 判 员 雷光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亚男

书 记 员 崔海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