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5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尼镇杭锦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温亮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房道街12号4-2-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对(2021)内0625执67号案件立案恢复执行,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内0625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光 亮
审判员 德格吉日夫
审判员 郝 正 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