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行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行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肥城汇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109号
原告:山东泰山行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年华南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孝财,经理。
被告:肥城汇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远亮,经理。
原告山东泰山行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汇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山东泰山行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172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除尘器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除尘器设备,合同价款228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除尘器的设计、制造、供货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等合同义务。被告至今尚欠款4172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关于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石灰窑环境治理项目除尘器供货施工EPC总承包合同》载明,双方之间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肥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其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