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7158号
原告:陕西鑫品顿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左淑娴。
被告:陕西厚基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鑫品顿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厚基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鑫品顿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鑫品顿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贾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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