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328号
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厚基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厚基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6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内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厚基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855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厚基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8554元,该案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328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