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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02民初542号
原告:***,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山区莲花街道新洲路连兴苑8A。
法定代表人:王燕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凤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