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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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02民初542号

原告:***,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山区莲花街道新洲路连兴苑8A。

法定代表人:王燕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深圳市软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凤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