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82民初1618号
原告:集安市嘉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集安市嘉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政府已采取封城措施,当事人无法出行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