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向金融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