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平南街重工委十四组。
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喆,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纠纷一案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吉0302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每月给付3000元赔偿金至付清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吉0302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