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5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倍力洗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672002981T。
法定代表人:李家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欧倍力洗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购销合同》,涉案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生产过程中并未达到约定产能,为此产生诉讼,并曾申请鉴定,为解决涉案纠纷,建议**:1、原一审鉴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2、涉案成套设备包括清洗、消毒、烘干、包装等程序,并且清洗、消毒、烘干、包装等独立设备均设置相应技术参数,在整套设备调试、运转过程中是否上述参数必须达到说明书中规定的设计值,还是双方在调试、运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综合调整;3、即使涉案设备未达到相应技术参数值,对被上诉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决定性影响;4、根据双方损益情况,涉案购销合同是解除并赔偿还是继续履行更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事实后依法裁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欧倍力洗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