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3745号
原告:宁夏展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文化东街234号。
法定代表人:褚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威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镇紫荆花营业房5-26号。
法定代表人:周纪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展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威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展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展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展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雯雯
书记员 金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