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55号之一
原告: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WEP07X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港闸南侧欣升院内。
负责人:朱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135462XC,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百合路**。
法定代表人:张景华,总经理。
原告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与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7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767元,由原告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