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5400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51027588,住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135462XC,住所荥阳市百合路**。
法定代表人:张景华。
被告:郑州市正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3476724M,住所荥阳市索河路与棋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魏玉川。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正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正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1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楚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