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55号之二
申请人: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WEP07X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港闸南侧欣升院内。
负责人:朱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135462XC,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百合路**。
法定代表人:张景华,总经理。
申请人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