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55号
申请人: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WEP07X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港闸南侧欣升院内。
负责人:朱涛,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135462XC,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百合路**。
法定代表人:张景华,总经理。
申请人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46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扬中市巴纳电气经营部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