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549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2月0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朋,男,汉族,1991年06月2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09月09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荥阳市百合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135462XC。
法定代表人:张景华。
原告***与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贺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