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3859号之二
申请人: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2幢1-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1QNL79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申请人: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8087810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38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9年9月29日,冻结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化翠江支行14×××28、14×××79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三明梅列支行35×××50_1账户存款,已分别冻结83.29元、421.43元、572.8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9月29日,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闽G×××××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保全价值以183800元为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了除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化翠江支行14×××28账户以外的其余账户的冻结措施。现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本院对担保人***所有的闽G×××××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措施及被申请人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化翠江支行14×××28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永安市中久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闽G×××××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化翠江支行14×××28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