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8087810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喆虹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丰乐村马路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084337523A。
法定代表人:***妹,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喆虹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783执276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国兴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