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粤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5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粤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腾公司)、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以下三水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改判粤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088011.39元;3.改判粤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以欠款总额1088011.39元,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4.改判三水中医院在其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粤腾公司、三水中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首先,经***核查涉案工程资料,税费部分***的管理人员***于2016年8月28日中确认所收的工程3823613.82元中已含有税112373.62元,并且在(2020)粤06民终6044号案中已确认,按照粤腾公司在本案一审中陈述其所交的税费为405888元,(2020)粤06民终6044号案件扣除了328000元,则***合共缴纳税费金额为440373.62元,那么粤腾公司应向***返还税费34485.62元。三水中医院也应在其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明该34485.62元的税费。另外,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利润以及利润的数额问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错误。粤腾公司向***主张垫付资金及支出管理成本的补偿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举证责任应由粤腾公司承担;粤腾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掌握涉案工程的全部资料,并且提交进行审核计算,因此,粤腾公司才最清楚涉案工程的收支。**,粤腾公司一直企图侵占***的涉案工程款,导致***就追讨工程款已经支付了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目前该工程最终审定的工程款已是亏损100多万元,涉案工程不存在利润,双方约定的上述条件不成就。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在***一方,并在粤腾公司无法证明***就本案工程存在利润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扣减***的工程款,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粤腾公司辩称,一、关于税费问题,粤腾公司应当缴纳40.5888万元,6044案支付32.8万元,应当由***承担40.5888万元-32.8万元,非***的主张。 二、关于项目的成本与利润问题,基于粤腾公司与***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7.12协议,因此,粤腾公司承担的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成本利息开支管理成本管理人员开支应当由***承担。 三、***二审提供证据违反规则的规定,法院依法不应当接纳,粤腾公司认为该证据为不适格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拟证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证明的举证责任分配正确。 四、既然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粤腾公司尚未收到三水中医院(业主)工程款的范围内,由粤腾公司垫付超出收到工程款款项包括垫付款项本金以及利息,已由粤腾公司垫付,***收取,应在***权利中予以扣除,一审认定错误,依法应当改正。 五、涉案工程实际为粤腾公司、***共同施工完成,依据相关协议,粤腾公司支付垫付的相关成本及费用应从工程款优先支付,一审对此未认定错误。(一)依据2016年7月16日《关于佛山市三水中医院二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协议》约定,由于***对涉案工程管理不善,对三水中医院的社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邀请粤腾公司进行协助、管理,对工程进行施工,客观上粤腾公司为涉案工等程施工产生巨额成本支出。(二)协议明确约定,***确认粤腾公司为涉案工程已垫付的自有资金,并且承诺垫付成本优先从工程款中扣回。1.结合证据3《报告书》,涉案工程粤腾公司在报告书中尚未扣除的直接成本累计为304527.38元;2.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中标合同约定,粤腾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支出了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部分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财务人员等辅助管理人员的成本开支,按照一般标准,经统计上述管理人员开支达200多万元;3.涉案工程应付税费405888元,应优先从工程款中支付;4.粤腾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垫付的自有资金的融资成本,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75%上浮1.5倍产生的利息负担,计927036.33元应从涉案工程款中优先扣回;5.协议明确约定,***将成本之外的利润额的40%分配予粤腾公司,如利润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40万元封顶;上述项目成本费用支出应由***承担且在工程款优先扣除。 六、***应支付粤腾公司垫付各项资金及垫付成本达4198451.74元,应由***承担且从结算工程款中优先支付涉案工程存在粤腾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施工产生成本,在6044案扣除3107549.78元之外部分款项,依法应由***承担且从工程款中扣除。(一)2015.04.16-2016.02.28期间,存在案外人***与涉案工程施工、参与管理的事实,有联营协议书、支付款项凭证为证,存在粤腾公司承担涉案工程成本,该成本费用支出,应由***承担且在工程款优先扣除;(二)2016.02.29-2016.11.16施工期间,由粤腾公司单独施工,产生的管理费、材料费、工人工资,在6044案扣除304527.38元之外部分款项,应由***承担且在工程款优先扣除。综上,粤腾公司与***共同完成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依据7.12协议共同享有工程款的分配;由于***未能按发包方的约定施工,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等,由粤腾公司完成,产生的法律负担,依法应当由***承担。***取得的工程款产生的税收负担,依法应由***承担。 三水中医院的答辩意见与粤腾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粤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065462.61元;2.判令粤腾公司向***支付以1065462.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判令三水中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粤腾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粤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088011.39元及以1088011.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粤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向粤腾公司支付垫付工程款、融资成本、税费等合计26894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水中医院与粤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粤腾公司承***中医院2号楼装修工程,签约合同价为9619214.82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个日天,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4日。2015年6月17日,粤腾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联营协议》,约定**承***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之后,粤腾公司将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转包给***施工。 2016年7月12日,粤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关于佛山市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协议》,约定由***承包粤腾公司中标的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直接结算工程款项,根据业主的结算批复为依据,按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结算。第二条约定乙方确认甲方为本工程已垫付的自有资金额,并承诺甲方可第一时间从工程款扣回甲方垫付的自有资金额。第三条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甲方拿到80%的进度款后支付乙方30万元。第四条约定甲方将工程增项部分的签证联系单复印一份给乙方,乙方对新增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结算书由乙方委托甲方的专业预结算人员编制。第六条约定乙方要确保工程的质量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第七条约定乙方承诺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等。第九条约定对于甲方为本工程垫付自有资金及管理成本方面,乙方承诺在本工程结算时,按利润的40%(如利润额为100万元以内的,按30万元封顶;如利润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按40万元封顶)补偿给甲方。 2022年6月9日,三水中医院委托的华联公司与粤腾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2105116.75元,其中合同价部分为8943056.58元、装修增加部分为1135984.96元、安装增加工程为2180856.95元、停工补偿333920.84元、工期罚款扣减475000元、税差调整扣减13702.58元。 诉讼中,粤腾公司确认三水中医院已支付工程款9725357.29元及支付工资保证金288576.4元。 (2020)粤06民终6044号判决书确认以下事实: 一、粤腾公司与三水中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1付款周期第3项约定,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第4项约定,余下的工程款若无工期延误或工程争议问题发生(扣除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三水中医院或其委托的单位审定结算后1个月内付清。 二、涉案工程于2016年11月18日竣工并通过验收。涉案工程一直由***管理的班组进行施工,***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三、《***中医院工程款计算明细》载明,2016年2月29日确认收到粤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107549.78元;2016年8月29日确认收到粤腾公司支付工程款3823613.82元(其中包括第一笔进度款税金27829.13元和第二笔进度款税金84544.49元)。另外粤腾公司代为支付如下费用:误工罚款47万元,***尚余未支付工人工资(包括拆除、砌墙、粉刷、地面砖、外墙砖等所有的土建工程)41万元,空调工程剩余未支付款项40万元,弱电工程剩余未支付款项20万元,水电工程剩余未支付款项15万元,***工资72000元,税费328000元,合共粤腾公司代付款项为2030000元。 四、截至2016年8月27日,粤腾公司垫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931163.6元(粤腾公司代***向***支付的3823613.82元+3107549.78元)。就2016年8月27日之后粤腾公司垫付的人工费为1951550.05元,材料款为27053.99元,具体为《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支付明细表》中的以下项目: 表1:人工费: 序号 时间 项目 金额(元) 234 2016.08.28 灯具安装费用 1300 237 2016.08.30 土建整改班组 42900 238 2016.08.31 土建整改班组 1320 241 2016.08.31 天花班组 20000 242 2016.08.31 清洁卫生班组 5000 243 2016.08.31 木工整改费用 2700 244 2016.08.31 消防伸缩缝班组 2200 245 2016.08.31 消防伸缩缝班组 3000 262 2016.09.13 木工工资 8000 263 2016.09.14 清洁卫生班组 3000 265 2016.09.16 木工整改费用 1200 269 2016.09.19 防火卷帘、防火门班组 14000 272 2016.09.21 土建整改班组 3000 273 2016.09.21 天花班组 1300 274 2016.09.22 混凝土班组 3865 279 2016.09.27 水电班组 10000 280 2016.09.29 土建整改班组 7430 281 2016.09.29 弱电班组 200000 282 2016.09.29 施工员***工资 10500 284 2016.10.09 卫生间隔断班组 1590 291 2016.10.17 工人工资 705 292 2016.10.18 不锈钢门班组 5000 300 2016.10.31 不锈钢耐力板雨棚整改 4300 302 2016.11.01 墙体扇灰整改费用 4100 305 2016.11.02 通渠费用 700 307 2017.11.07 不锈钢班组 1000 311 2016.11.09 残疾人卫生间改造 500 312 2016.11.10 不锈钢班组 3000 316 2016.11.14 残疾人卫生间改造 500 318 2016.11.17 残疾人卫生间改造 1000 321 2016.11.19 弱电班组费用 150000 328 2016.11.24 空调班组费用 100000 333 2016.11.29 卫生间整改 3000 334 2016.11.29 插座安装费用 5000 335 2016.11.30 不锈钢班组 1500 336 2016.11.30 室外地坪整改费用 700 341 2016.12.08 通渠费用 150 344 2016.12.09 土建班组 600000 347 2016.12.13 通渠费用 280 349 2016.12.13 水电工工资 1050 350 2016.12.13 土建整改班组 500 352 2016.12.15 水电班组 113728 353 2016.12.15 清洁卫生班组 2000 358 2016.12.21 木门整改费用 500 359 2016.12.21 土建整改班组 2000 360 2016.12.21 木门更换费用 500 361 2016.12.23 木门更换费用 3720 369 2016.12.28 通渠费用 60 375 2017.01.05 水电工工资 700 376 2017.01.06 门吸安装费用 1140 377 2017.01.18 土建整改班组 2000 381 2017.01.20 水电工工资 350 390 2017.03.13 清洁卫生班组 2000 391 2017.03.17 施工员***工资 7000 396 2017.04.07 整改人工费 150 401 2017.04.13 弱电班组费用 120000 402 2017.04.14 不锈钢门班组费用 8000 403 2017.04.18 医疗设备带班组费用 10000 404 2017.04.23 窗帘班组 30000 406 2017.04.23 地板砖修复 800 410 2017.05.02 弱电班组 30000 411 2017.05.18 天花班组 27000 413 2017.07.04 消防验收 120000 414 2017.07.18 消防验收 120000 417 2017.10.27 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款 73465.80 418 2018.11.28 防水补漏工程款 51146.25 合共 1951550.05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时间 项目 金额(元) 234 2016.08.28 灯具安装费用 1300 237 2016.08.30 土建整改班组 42900 238 2016.08.31 土建整改班组 1320 241 2016.08.31 天花班组 20000 242 2016.08.31 清洁卫生班组 5000 243 2016.08.31 木工整改费用 2700 244 2016.08.31 消防伸缩缝班组 2200 245 2016.08.31 消防伸缩缝班组 3000 262 2016.09.13 木工工资 8000 263 2016.09.14 清洁卫生班组 3000 265 2016.09.16 木工整改费用 1200 269 2016.09.19 防火卷帘、防火门班组 14000 272 2016.09.21 土建整改班组 3000 273 2016.09.21 天花班组 1300 274 2016.09.22 混凝土班组 3865 279 2016.09.27 水电班组 10000 280 2016.09.29 土建整改班组 7430 281 2016.09.29 弱电班组 200000 282 2016.09.29 施工员***工资 10500 284 2016.10.09 卫生间隔断班组 1590 291 2016.10.17 工人工资 705 292 2016.10.18 不锈钢门班组 5000 300 2016.10.31 不锈钢耐力板雨棚整改 4300 302 2016.11.01 墙体扇灰整改费用 4100 305 2016.11.02 通渠费用 700 307 2017.11.07 不锈钢班组 1000 311 2016.11.09 残疾人卫生间改造 500 312 2016.11.10 不锈钢班组 3000 316 2016.11.14 残疾人卫生间改造 500 318 2016.11.17 残疾人卫生间改造 1000 321 2016.11.19 弱电班组费用 150000 328 2016.11.24 空调班组费用 100000 333 2016.11.29 卫生间整改 3000 334 2016.11.29 插座安装费用 5000 335 2016.11.30 不锈钢班组 1500 336 2016.11.30 室外地坪整改费用 700 341 2016.12.08 通渠费用 150 344 2016.12.09 土建班组 600000 347 2016.12.13 通渠费用 280 349 2016.12.13 水电工工资 1050 350 2016.12.13 土建整改班组 500 352 2016.12.15 水电班组 113728 353 2016.12.15 清洁卫生班组 2000 358 2016.12.21 木门整改费用 500 359 2016.12.21 土建整改班组 2000 360 2016.12.21 木门更换费用 500 361 2016.12.23 木门更换费用 3720 369 2016.12.28 通渠费用 60 375 2017.01.05 水电工工资 700 376 2017.01.06 门吸安装费用 1140 377 2017.01.18 土建整改班组 2000 381 2017.01.20 水电工工资 350 390 2017.03.13 清洁卫生班组 2000 391 2017.03.17 施工员***工资 7000 396 2017.04.07 整改人工费 150 401 2017.04.13 弱电班组费用 120000 402 2017.04.14 不锈钢门班组费用 8000 403 2017.04.18 医疗设备带班组费用 10000 404 2017.04.23 窗帘班组 30000 406 2017.04.23 地板砖修复 800 410 2017.05.02 弱电班组 30000 411 2017.05.18 天花班组 27000 413 2017.07.04 消防验收 120000 414 2017.07.18 消防验收 120000 417 2017.10.27 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款 73465.80 418 2018.11.28 防水补漏工程款 51146.25 合共 1951550.05 表2:材料款 序号 时间 项目 金额(元) 235 2016.08.28 零星材料费 510.5 236 2106.08.29 零星材料费 63.9 240 2016.08.31 零星材料费 452.05 247 2019.09.01 混凝土材料款 5000 249 2016.09.01 零星材料费 57.9 250 2016.09.02 零星材料费 13.33 253 2016.09.04 零星材料费 224 254 2016.09.05 零星材料费 20.5 257 2016.09.07 零星材料费 151.6 258 2016.09.08 零星材料费 157.5 260 2016.09.10 零星材料费 149.12 261 2016.09.11 零星材料费 210 264 2016.09.14 零星材料费 10 266 2016.09.17 材料费 1105 268 2016.09.19 零星材料费 31 270 2016.09.20 零星材料费 120 271 2016.09.21 零星材料费 484 276 2016.09.22 零星材料费 180 278 2016.09.23 混凝土资料费 7340 288 2016.10.15 零星材料费 64.7 289 2016.10.16 零星材料费 1450 294 2016.10.27 零星材料费 63.5 295 2016.10.28 零星材料费 91.75 296 2016.10.29 零星材料费 67.45 297 2016.10.30 零星材料费 180 298 2016.10.31 零星材料费 10 308 2016.11.07 材料费 859.2 309 2016.11.08 零星材料费 309 310 2016.11.09 零星材料费 240.2 313 2016.11.10 零星材料费 102.5 314 2016.11.11 零星材料费 355 317 2016.11.15 零星材料费 21.7 319 2016.11.18 零星材料费 90 324 2016.11.22 配防火门钥匙 54 325 2016.11.22 材料费 1384 327 2106.11.24 材料费 2161.59 329 2016.11.25 零星材料费 45 331 2016.11.29 电费 1044 332 2016.11.29 零星材料费 62.5 337 2016.11.30 零星材料费 4.5 343 2016.12.09 零星材料费 200 348 2016.12.13 零星材料费 828 355 2016.12.16 零星材料费 17 356 2016.12.19 零星材料费 80 362 2016.12.23 零星材料费 13.5 365 2016.12.26 零星材料费 5 367 2016.12.37 零星材料费 32 392 2017.03.23 零星材料费 187 395 2017.03.29 材料费 488 397 2017.04.10 零星材料费 396 398 2017.04.11 零星材料费 175 400 2017.04.12 零星材料费 202 合共 27053.99 五、6044号判决书认为粤腾公司主张的融资成本、管理人员工资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并非因***施工而产生,故对粤腾公司主张的上述成本费用不予支持。***有权请求按照《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结算书》确认的工程款数额的80%请求支付工程款,并认为粤腾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813823.79元[14401989.29元×80%-(3823613.82元+3107549.78元)-人工费1951550.05元-材料款27053.99元-误工罚款470000元-税费328000元]及上述款项自2019年8月19日起的利息。 六、广东粤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更名为广东粤腾建设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为不具备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故***与粤腾公司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涉案合同关系虽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其与粤腾公司的约定主***公司支付工程款。 鉴于6044号判决书已确认粤腾公司应按照粤腾公司与三水中医院的初步结算金额的80%向***支付工程款或代垫费用合计11521591.43元(14401989.29元×80%),扣减包括误工罚款470000元在内的费用后,判决粤腾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813823.79元。在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主***公司按照《关于佛山市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协议》的内容参照粤腾公司与三水中医院就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格支付剩余费用1053525.32元[12105116.75元-11521591.43元+470000元(涉案工程总造价在扣减包括整个工程误工罚款475000元在内的费用后计算出工程造价为12105116.75元,而6044号判决书已扣减误工罚款470000元,故本案处理***的应得工程款时不应再重复扣减该误工罚款470000元,只处理误工罚款的差额部分5000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主张工程款的超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向粤腾公司支付的费用。一是粤腾公司垫付资金及支出管理成本的补偿费用。鉴于6044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粤腾公司确实为涉案工程垫付了自有资金及支出相应管理成本的事实,而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利润以及利润的数额,***作为实际施工人理应更为清楚,该举证责任应由***承担。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工程不存在利润或利润额少于100万元以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工程的总工程造价,认为粤腾公司主张***参照《关于佛山市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协议》第九条约定补偿粤腾公司400000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是涉案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融资成本。6044号判决书已认定粤腾公司的融资成本、管理人员工资费用非***施工产生,该判决已对粤腾公司主张的融资成本、管理人员工资费用不予支持。粤腾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且一审法院上述支持的***应向粤腾公司支付的补偿费用亦是基于粤腾公司为涉案工程垫付资金及支出管理成本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粤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三是税费。(一)粤腾公司主张的该税费仅为其单方计算,粤腾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涉案工程缴纳全部税费,故涉案工程应缴纳的全部税费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按照6044号判决书,***班组亦已就涉案工程缴纳税费432373.62元(第一笔进度款税费27829.13元+第二笔进度款税费84544.49元+6044号判决书扣减的328000元)。因此,在相关人员未就涉案工程向税务部门缴纳全部税费并明确涉案工程税费数额的情况下,粤腾公司在本案中反诉主张***支付相关税费及***主***公司退还相关税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是未在6044号判决书中处理的粤腾公司其他成本合计304527元。粤腾公司已在6044号案件中提交广东诚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及相应原始凭证作为该案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而6044号判决书已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该报告书属于粤腾公司的垫付款项予以认定(其中粤腾公司截至2016年8月27日的垫付款项合计6931163.6元,2016年8月27日后的垫付款项详见一审判决书的表1、表2)并已审理,故在粤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粤腾公司提出其他成本合计304527元应由***负担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应向粤腾公司支付粤腾公司垫付资金及支出管理成本的补偿费用40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的规定,为便于案件执行,一审法院对***应向粤腾公司支付的款项在粤腾公司应向***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扣减后,粤腾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653525.32元(1053525.32元-400000元)。 关于***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依据粤腾公司与***签订的涉案工程协议第一条及参照粤腾公司与三水中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余下的工程款若无工期延误或工程争议问题发生(扣除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三水中医院或其委托的单位审定结算后1个月内付清”的内容,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已届满,故粤腾公司理应在三水中医院委托的华联公司出具报告之日即2022年6月9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余下工程款。而粤腾公司未在2022年7月9日前向***支付工程余款,确实给***造成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粤腾公司应向***支付以653525.3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粤腾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关于三水中医院的责任承担问题。粤腾公司确认三水中医院已支付10013933.69元(9725357.29元+288576.4元),低于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三水中医院欠付粤腾公司的工程款2091183.06元高于粤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三水中医院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粤腾公司欠付***的涉案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一、粤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53525.32元及支付以653525.3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三水中医院在欠付粤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粤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粤腾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4078元(***已预交),由***负担446元,粤腾公司负担136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58元(粤腾公司已预交),由***负担2106元,粤腾公司负担12052元。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佛山市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购买材料支付明细,拟证明***在涉案工程购买材料支付1891720元,2.工程收款证明、三水医院工地支付现金明细(***确认)(三张),拟证明***就涉案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3823613.82元;3.佛山市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工人工资明细,拟证明***就涉案工程支付装修工人工资合共3741359.7元;4.***付佛山市三水中医院2号楼杂费(收据),拟证明***就涉案工程支付杂费1898330.55元;5.***就追讨工程款已支付诉讼费、律师费1372625.74元;6.佛山市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费用总表,前述证据1-5所列的费用总和加上(2020)粤06民终6044号案中确认的工程款3107549.78元及材料款27054.99元为15859254.58元,此为***就涉案工程的支出费用,一审认定涉案工程结算价为12105116.75元,***支出大于收入,故涉案工程不存在利润,双方约定的上述条件不成就,***无需支付400000***予粤腾公司。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粤腾公司认为该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其提供的材料显示大金额的成本开支为整数额,不符合市场经济价格的形成体系,亦不符合正常的贸易习惯和商业习惯。根据双方7.12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产生的全部开支,均由***承担,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拟证明其成本开支,与粤腾公司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与粤腾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量与工程单价,其单方制定的工程费用总表及支出费用单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不存在利润。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应否给付400000***予粤腾公司;二、粤腾公司应否返还税费34485.62*****。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于一审诉讼中陈述涉案工程原送审金额为14401989.29元,经一审查明,三水中医院委托华联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出具的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结算总工程款为12105116.75元,***于原一审诉讼中未提交其支出15859254.58元以及涉案工程无利润的证据,现二审主张涉案工程支出15859254.58元,其与粤腾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亦未提交审计报告证明其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盈利或亏损状况,仅就其主张涉案工程支出15859254.58元不足以认定其涉案工程亏损,且其主张就追讨涉案工程款已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1372625.74元亦不属于工程款范畴。粤腾公司与***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关于佛山市三水中医院2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协议》的约定,***承诺在涉案工程结算时,按利润的40%补偿给粤腾公司,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工程无利润,故一审判令粤腾公司应予给付***的工程款系以审核金额12105116.75元为依据,扣减4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粤腾公司主张就目前已实际发生的涉案工程税费为405888元,其具体组成部分为:工程增值税362400元系以结算价为基数×3%的费率、城市维护建设税253638元系以增值税为基数×7%的费率、教育费附加税10872元系以增值税为基数×3%的费率、地方教育费附加税7248元系以增值税为基数×2%的费率,但涉案项目具体应分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尚未计算。***自述已缴税费包括其管理人员***与粤腾公司代表人员签订工程款收款证明中所列的3823613.82元中所含税金112373.62元以及(2020)粤06民终6044号案件中扣除的税费328000元,合计已缴税费440373.62元。如一审法院论析,现相关人员尚未就涉案工程向税务部门缴纳全部税费并明涉案工程税费数额的情况下,粤腾公司在本案中反诉主张***支付相关税费及***主***公司退还相关税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7元(上诉人***已预交7817元),由上诉人***负担78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