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诘森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庄永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倪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诘森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苏1012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后江苏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10执复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扬州诘森家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扬州诘森家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