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48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钱荣才,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江苏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集中区东进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倪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钱荣才与被申请人江苏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480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对申请人***名下账号为60×××12银行存款,账号为13×××11银行存款,账号为62×××48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申请人钱荣才名下账号为3XXX8银行存款,账号为62×××83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申请人***、钱荣才以江苏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荣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账号为60×××12银行存款,账号为13×××11银行存款,账号为62×××48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钱荣才名下账号为3XXX8银行存款,账号为62×××83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秋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