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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5民初1994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某公司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