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5民初1994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某公司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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