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420号
原告:***,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四望镇新庙社区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6620314W。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