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7101民初273号
原告:***海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高桥五路11号A栋1号商铺A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西湖大道1767号(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海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7元,减半收取计13783.5元,由原告***海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谯 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