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1145号
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XWEE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官塘角路418号诺亚酒店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9379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反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