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洛隆县团结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9MA6T1KA084。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保,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启彬,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启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2021)藏0329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志 钰
审 判 员 德西拉措
审 判 员 德西拉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斯朗卓玛
书 记 员 杨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