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9民初1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洛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巴永措,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被告:西藏自治区洛隆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13200991719X9,地址西藏自治区洛隆县腊久上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孝兰。
被告:西藏自治区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9MA6T1KA084,地址西藏自治区洛隆县团结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藏自治区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洛隆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斯朗曲珍
审判员 格桑玉珍
审判员 王 宗 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格桑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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