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29民初246号
原告:**,系四川省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系四川省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9MA6T1KA084。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西藏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隆县富源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