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3732号之一
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三门峡市卢氏县解放路法院东侧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57497009X9。
负责人:麻文波,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军,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驻马店市天基城中心花园3号楼1906号、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JFAH(1-15)。
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被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马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