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基城中心花园3号楼1906、19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解放路。
负责人:*文波,系该所主任。
上诉人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豫1224民初933号民事裁定,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该裁定,于2021年5月31日向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邮寄上诉状,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未进行上诉移送,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豫12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豫12民终1457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豫12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案号为(2021)豫1224民初3084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2021)豫1224民初933号民事裁定的上诉未超过上诉期,将该案按上诉移送至本院。
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上诉人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诉状,双方的代理合同签订地在灵宝,而代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在灵宝即合同履行地在灵宝,应由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纠纷是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被上诉人帮助上诉人处理***死亡的赔偿纠纷,而***的死亡地点在灵宝市,那么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为灵宝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一审的诉求是请求上诉人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万元,该诉求系原审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应履行的给付货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应为该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诉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应予确认。上诉人关于该案应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在重审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诉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本应对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重新作出裁定并移送上诉。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对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驳回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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