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24民初933号
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卢氏县解放路法院东侧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57497009X9。
负责人:麻文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军,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羚,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基城中心花园3号楼1906、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JFAH14。
法定代表人: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洛韵律所)与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投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韵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军、李羚、被告易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韵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29日中午,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朋友找到他律所的律师鲍海军,急切要求鲍律师前往信访局,为被告的一个工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鲍律师与被告在灵宝的项目负责人彭经理、邢经理、韩经理、赵双梅见面后,商谈委托代理事宜,并签署了代理合同。在信访局接待室,代表被告与刘占来(死者)家属进行了数小时的法律服务活动,刘占来家属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鲍律师根据法律规定,陈述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后因刘占来家属期望值太高,当天未能达成调解。后刘占来家属多次到三门峡市信访局信访,鲍律师每次都陪同被告方人员前往接访,对其家属宣讲法律。最后,被告和刘占来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服务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易投公司辩称,1、他公司已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他公司未与原告签订法律服务合同;3、他公司与刘占来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鲍海军律师没有参与。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并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与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对委托书及合同上的公章有异议,认为不是公司的公章,但未在指定时间提交鉴定申请,该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7月29日,被告易投公司与原告洛韵律所签订委托书,委托原告洛韵律所办理易投公司与刘占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亦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3万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均加盖被告易投公司的公章。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原告指派律师鲍海军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后被告与刘占来家属达成协议时未通知鲍海军律师,后未支付律师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洛韵律所与被告易投公司就法律服务签订了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费为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鲍海军律师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万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问题,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本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在收到裁定书后,未在裁定书告知的时间内提交上诉状,视为不上诉。
关于被告辩称他公司没有委托原告提供法律服务,称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时鲍海军律师未在场,称未与原告洛韵律所签订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问题,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原告无法解释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上的公章问题,因此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服务费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卢培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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