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驻马店市天基城中心花园3号楼1906号、19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解放路法院东侧商住楼。
负责人:麻文波,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军,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2民初3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3月9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易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杨 琼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侯瑞婕
书记员郭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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