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民初1号
原告:西藏天楚六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路大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聚盛路42号建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藏天楚六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西藏天楚六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西藏天楚六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天楚六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天楚六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60元,减半收取计27380元,由原告西藏天楚六冶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王志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德西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