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申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卫,河南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建设路南段(桂香园食品厂门面房),现为驻马店市正阳县大林镇中心街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威,河南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鄢陵县张桥镇育红小学。住所地:鄢陵县张桥镇唐庄。
负责人:吴志强,该学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张桥镇育红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工伤,改判被申请人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份,被申请人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让再审申请人***找几个人给公司干粉墙的活,工资是计件工资,粉一平方6.5元。再审申请人***随后联系***、骆青法、滕合庄、滕金旗、张建坤、王云理、杨铁梅、王玉章共九人给公司干粉墙的活,再审申请人***负责记工、向公司要工资、发工资等无偿的为大家服务。2020年8月22日,因施工的架子发生倾斜,造成***、骆青法从架子上跌落受伤。随后***、骆青法起诉河南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桥镇育红小学及再审申请人***,因再审申请人***不在家,没有参加庭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独自承担50%的责任。再审申请人***及***、骆青法、滕合庄、滕金旗、张建坤、王云理、杨铁梅、王玉章等九人给公司干活期间,服从公司管理、服从公司指挥,脚手架、钢管、搅拌机等劳动工具全部有公司提供,他们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及***、骆青法、滕合庄、滕金旗、张建坤、王云理、杨铁梅、王玉章等九人与公司的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在工作中受伤应按工伤对待,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条件。恳请依法再审,纠正错误,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24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后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