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锦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远大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昌都市锦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远大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64369941。
法定代表人:梅永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都市锦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昌都西路嘎东街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1BHB8C。
法定代表人:肖文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远大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都市锦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302民初5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成都远大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302民初56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朗色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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