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与心语花房总店、心语花第一分店、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02民初187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益西,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心语花坊总店,经营地址拉萨市。
经营者:***,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经商,住西藏自治区。
被告:心语花第一分店,经营地址拉萨市。
经营者:***,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经商,住西藏自治区。
被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经商,住西藏自治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经商,住西藏自治区。
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与被告心语花坊总店、心语花第一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心语花坊总店、心语花第一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央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