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与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2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东,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辉,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经商,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何兴朝,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与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何兴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何兴朝应向原告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支付1034510.91元,因被告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何兴朝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朝名下建行武威分行天祝支行账户×××实际冻结为19.7元。
2、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朝名下农行天祝藏族自治县团结路分理处账户×××实际冻结为34.01元。
3、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朝名下中行拉萨市江苏大道支行账户×××实际冻结为3658.70元。
4、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朝名下邮储银行支行账户×××实际冻结为1.7元。
5.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朝名下邮储银行支行账户×××实际冻结为1.7元。
6、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朝名下车辆×××已交执行人员查封。
7、查明被执行人何兴朝名下的坐落××县已转移登记其妻子高天花(身份证号码×××)名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号:,疫情好转后重新再发送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已转移的不动产,现无回执。
8、查明被执行人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西藏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为0元。
9、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工行甘肃省藏族自治州迭部县支行账户×××实际冻结为428.04元。
10、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农行武威城区支行营业室账户×××实际冻结为6363.9元。
1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农行天祝藏族自治县团结路分理处账户×××实际冻结为5835元。
1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农行临潭城关分理处账户×××实际冻结为1332.82元。
1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发送车辆查封的执行委托,现已进行查封。
1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发送车辆查封的执行委托,回执显示车辆已转出,无法查封。
1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不动产,我院已向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发送委查封手续,现已进行查封。
1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区第1单元6层601室不动产,我院已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查封手续,因疫情退回,现已再次发送委托查封手续。
17、查明被执行人位于××路不动产,我院已向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查封手续,现已进行查封。
18、查明被执行人位于××路不动产,我院已向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查封手续,现已进行查封。
以上银行账户全部已冻结,因该案标的极大,为了防止银行卡内不再进账,对此未做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产可查封的都已进行查封,因疫情无法及时处置,对此进行查封且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因疫情而回内地无法到拉萨,现审限已临近,无法在审限期间处置且无法等待双方当事人因有和解意而中止执行。
三.被执行人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续已交执行人员冻结。
四、执行期间已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的支付义务而拘留十五天。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经查封的财产均在异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处置且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向,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到拉萨,现未能达成和解,对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合议,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藏0102执16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藏陇萨建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何兴朝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索朗曲珍
审 判 员 德吉旺姆
审 判 员 尼玛次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雷 广
书 记 员 洛桑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