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民初22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2,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藏04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因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藏04民终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藏04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案于2021年4月6日立案。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反诉。原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的反诉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35.23元,减半收取计1617.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49.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海 波
审 判 员 张粲凝
审 判 员 陈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索朗德吉
书 记 员 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