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0402民初383号
原告:**,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伍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藏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海波审判员欧红
审 判 员 欧红
审 判 员 刘淑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谢欣玫
书 记 员 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