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1037号之三
原告: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周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开庭,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
被告: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168号B-3栋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参与庭审,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案款,签收法律文书等一切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吴富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第三人:长沙申科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小区7栋3单元401房。
法定代表人:颜建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富强、长沙申科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3日,原告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姝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哲林
书记员文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