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潇湘王廷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1037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168号B-3栋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诉讼,参加并接受调解、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院或相关机构调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律师调查令,并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案款,签收法律文书等一切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潇湘王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周容,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开庭,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

被申请人(原告)湖南潇湘王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王廷酒店)诉复议申请人(被告)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103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及(2020)湘0211民初1037号之一变更保全的民事裁定。华庆公司不服,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华庆公司复议称,复议申请人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被申请人潇湘王廷酒店没有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为虚假诉讼。复议申请人不应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因此,贵院作出的(2020)湘0211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将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显属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复议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被申请人潇湘王廷酒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请求对复议申请人华庆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华庆公司提出的保全复议的理由系对案件事实的异议,复议申请人华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需经过实体审理作出认定,故本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复议申请人华庆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唐 晋 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邹梓薇

书 记 员 李 若 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