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1141号
原告:龙山县鼎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岳麓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PFMRHX0。
法定代表人:尚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168号B-3栋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D55Q2U。
法定代表人:何永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龙山县鼎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龙山县鼎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鼎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县鼎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2.52元,减半收取计5,366.26元,由原告龙山县鼎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庭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霖骐
书 记 员 魏姿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