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103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周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开庭,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
被申请人: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168号B-3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何永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参与庭审,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案款,签收法律文书等一切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第三人:长沙申科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板塘小区7栋3单元401房。
法定代表人:颜建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申科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80×××14账户内存款余额106万元。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置换担保物,本院作出(2020)湘0211民初10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周信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天元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25XXX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潇湘王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80×××14账户内存款余额106万元的冻结(实际冻结106万元);
解除对担保人周信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天元区房屋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25X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姝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哲林
书记员文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