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29民初192号
原告****,男,藏族,1976年6月9日生,系西藏昌都市洛隆县马利镇布宿村。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生,系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新街178号。
被告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洛隆县团结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9MA6T1K9Q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