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329民初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系四川省南充市人。
被告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洛隆县。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隆县鹏翔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晓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