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9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原审第三人:广东航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航峰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5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