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黎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黎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勇,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响,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邓闽,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唐俊、唐勇、向响,原审第三人邓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19)藏03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4日以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现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2.41元,减半收取5111.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扎西边巴
审 判 员 魏 昌 宏
审 判 员 黑 云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袁 静
书 记 员 洛松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