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

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财保38号 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浦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来,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东路天路**1栋1**9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夺底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2,329,335元整。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35423000000003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神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夺底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2,329,335元整。 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赤列曲达 书 记 员 格桑**